(2014)星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火金、黄正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火金,黄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黄火金,男,50岁,1964年9月1日出生,地址星子县。被执行人黄正东,男,47岁,1967年1月12日出生,地址星子县。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火金与被执行人黄正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星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89800.0元,承担执行费1247.0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尚有69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星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查文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