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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永禄与张善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禄,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善良,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永禄与张善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善良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5)源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