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婉琳与邓庆良其他合同纠纷2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婉琳,邓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婉琳,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邓庆良,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刘婉琳与被告邓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343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婉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庆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截止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邓庆良共欠申请执行人刘婉琳本金22500元,2012年12月30日之前的利息8000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利息1125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双方约定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