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肖蒲容申请执行易国芬赡养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66号肖蒲容申请执行易国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蒲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