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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肖蒲容申请执行易国芬赡养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66号肖蒲容申请执行易国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蒲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