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思与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73号原告高思,住址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唐海洋,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44栋六楼东北面。法定代表人何宗明。被告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44栋六楼东南面。法定代表人何宗明。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竖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劳仲案(2003)795号仲裁裁决书的认定,原告于1988年7月入职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月工资为2000元。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签订。三、拖欠工资: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考勤,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发放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故原告诉请该公司支付2003年7月至2014年2月8日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54459.77元(2000×127+2000÷21.75×5)。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限期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而该公司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请拖欠工资100%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于2014年2月9日已届满法定退休年龄,故其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按劳务关系依法另行主张。四、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法定职责,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反映解决;2、至于住房公积金,参照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故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五、关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未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深圳以致不能在深圳享受退休待遇,被告应补偿原告50万元。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不(2014)272号。七、仲裁请求:1、被告补发200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及2000年5月至10月一共12年的欠薪288000元;2、被告因恶意欠薪故加倍赔偿原告2760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03年7月至今的社保养老金;4、被告为原告补缴入职以来的医保;5、被告为原告补缴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6、被告为原告补缴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一金;7、被告补偿原告因未把档案、户口转入深圳以致原告不能在深圳享受退休的待遇;8、依法追究被告法定代表人恶意欠薪罪。八、仲裁结果: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深劳人仲不(2014)27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九、诉讼请求:原告在2014年12月27日收到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如下四项。第一,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向原告支付200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278000元及加付100%的赔偿金;第二,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为原告补缴2003年7月至今的养老保险以及1988年7月至今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第三,原告在1989年1月用个人应得奖金20万元换取在被告处转正,因被告未将原告档案和户口转入深圳,导致原告不能在深圳享受退休待遇,被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原告50万元;第四,被告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赔偿金及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在本案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5年1月拖欠的工资2000元,因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处理;3、原告曾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深劳仲案(2003)7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于1988年7月入职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与被告收到该裁决书后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思支付2003年7月至2014年2月8日期间的工资254459.77元;二、驳回原告高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市美芝电器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