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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本院作出的(2001)深宝法房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 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