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胜利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利,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03号原��朱胜利,男,47岁。被告张志勇,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利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