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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宝连、杨玉英、贾继房、奚莉莉、解瑞真、袁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宝连,杨玉英,贾继房,奚莉莉,解瑞真,袁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宝连,女,196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6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贾继房,男,196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奚莉莉,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解瑞真,女,197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袁桂芝,女,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宝连、杨玉英、贾继房、奚莉莉、解瑞真、袁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