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桂水与赖咏梅、廖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水,赖咏梅,廖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刘桂水,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咏梅,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金全(曾用名廖金泉),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水与被告赖咏梅、廖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水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桂水负担。审 判 员 魏国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