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浩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