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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云、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朱云、孙晓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于某驾驶鲁V×××××(鲁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沈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938KM+500M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的苏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正在车底修车的该车驾驶员被害人束某某(男)及站在车边的该车乘坐人被害人杨某某(女)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已赔偿被害人束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于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元。且被告人于某已取得两名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于某当庭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于某户籍证明、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忽观察道路情况,遇到情况处置不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已赔偿两名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张宇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