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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吉全与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吉全,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吉全,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琼,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负3楼,组织机构代码28486411-7。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剑,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吉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吉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吉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吉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唐吉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群代理审判员  周舟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