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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谭某、孙某与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谭某、孙某与被执行人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3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2014年度赡养费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327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014年度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