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著学党与孙迎亚、岳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著学党,孙迎亚,岳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著学党,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河南春来���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迎亚,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岳新光,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著学党诉被告孙迎亚、岳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著学党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风、被告岳新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迎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著学党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孙迎亚向原告著学党借款37000元,并给原告著学党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著学党现金人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借款人孙迎亚,担保人岳新光2014年8.26日”。但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孙���亚给付我借款本金37000元和利息3300元(按照月息三分自2014年10月26日起暂时计算至2015年元月26日,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岳新光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迎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岳新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只是给孙迎亚的借款进行担保。该37000元钱应当由被告孙迎亚偿还,我该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孙迎亚向原告著学党借款37000元,并给原告著学党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著学党现金人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借款人孙迎亚,担保人岳新光2014年8.26日”。但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岳新光也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2015年2月11日原告以二被告未履行还款约定为由,起诉至法院,双方遂形成纠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8月26日被告孙迎亚向原告著学党借款37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岳新光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原告已按约将该款项借给被告孙迎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孙迎亚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岳新光也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利息未作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2月11日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所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迎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著学党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岳新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孙迎亚、岳新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奕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魏延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靖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