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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玉玲。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雯,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晓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人王玉玲、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青涛、高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4日婚生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分居。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分割集资款9.5万元,责令被告返还陪嫁物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有感情,婚前基础很好,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们只是为琐事发生争执,没有大矛盾,不至于离婚。我以前有的所有毛病我都改,以前对不起原告的地方,我诚心向原告道歉。今后上班挣的工资全部让原告管理,真心诚意对原告好,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6月24日婚生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分居。本院认为,被告决心改正不足,诚恳道歉,希望夫妻双方和好。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生有一个男孩,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也为了双方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应正确处理意见分歧和矛盾,认真反省自己的缺点不足,互谅互让,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