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苏万全与阳小冬、灵川县小康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全,阳小冬,灵川县小康运输服务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59-1号原告苏万全,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广西灵川县,被告阳小冬,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告灵川县小康运输服务部,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东家山70号。负责人文向荣,经理。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28号中软现代城4区12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万全诉被告阳小冬、灵川县小康运输服务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万全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小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万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万全撤回对被告阳小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韦遥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