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7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蒋肖炜。委托代理人:汪建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蓥。被告: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诉被告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