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农斌与苏光辉、麻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斌,苏光辉,麻新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农斌。委托代理人袁高松,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光辉。被告麻新桂。原告农斌诉被告苏光辉、麻新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袁高松、被告苏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新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16日,两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约定于2014年8月16日前还清借款。还款日期到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光辉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被告麻新桂与被告苏光辉为夫妻关系,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苏光辉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苏光辉辩称,借款50000是事实,同意偿还并支付利息,但希望原告能给多些时间给被告还款。被告苏光辉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麻新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苏光辉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苏光辉向农斌借款50000元,期限两个月,即从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苏光辉没有偿还借款。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麻新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苏光辉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苏光辉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苏光辉应予偿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麻新桂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光辉偿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农斌;二、被告苏光辉向原告农斌偿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麻新桂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苏光辉、麻新桂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滕业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