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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穆振龙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振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穆振龙。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穆振龙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