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阳执终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金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忠,莱阳市谭格庄镇留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终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忠,男,汉族,1945年12月19日出生,莱阳市谭格庄镇留家村。被执行人:莱阳市谭格庄镇留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赵金忠与被执行人莱阳市谭格庄镇留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的(2006)莱阳城民初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34972.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莱阳执字第10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举 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