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厉义云与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义云,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厉义云。被告:徐建新。原告厉义云与被告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厉义云以原、被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厉义云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