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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厉义云与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义云,徐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厉义云。被告:徐建新。原告厉义云与被告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厉义云以原、被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厉义云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