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牡法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与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法执字第107-1号申请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恒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14)第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金宝审判员  郭振军审判员  周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