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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春华与王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华,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潘春华,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潘春华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春华请求房屋过户,本院已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件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