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季川与被执行人钱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季川,钱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高季川,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钱爱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爱军银行存款5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