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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熊朝会与冯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会,冯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熊朝会。法定代理人陈必勇。委托代理人王明生。被告冯汉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春生,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朝会与被告冯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云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