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霞、高浩轩与被执行人冯德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霞,女,汉族,1960年4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高浩轩,男,汉族,2009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冯德恒,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经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霞、高浩轩与被执行人冯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德恒名下没有房产、银行存款。其名下轿车车籍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申请执行人杨桂霞、高浩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车辆及任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