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汉族。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志昌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