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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牛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