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牛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823号原告牛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