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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040号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俞雄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柏庄香府置业有限公司3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云茂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人民陪审员  管秀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