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嵇平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平,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82-2号申请执行人嵇平。被执行人王春。申请执行人嵇平与被执行人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邮三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即被告王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嵇平人民币75000元以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三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