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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靖与杨强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900号申请执行人吕靖,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杨强官,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吕靖诉被告杨强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强官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审判员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强官下落不明,经本院集中查询,在其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杨强官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壹套已被本案查封,现无法处置,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卫亚东审判员  陆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