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小江与被执行人张好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小江,张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曲小江,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工人,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好东,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小江与被执行人张好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王成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