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淑霞诉赵厚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单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李淑霞,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徐寨镇董庄行政村赵楼村***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65********。被告赵厚平,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徐寨镇董庄行政村赵楼村***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63********。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淑霞诉被告赵厚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霞、被告赵厚平及委托代理人韩存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霞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11月同居生活,2009年7月份在单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关系尚可,婚后生育一女赵亚楠,现已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好酒不能自控,胡乱猜疑,造成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9月份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1月16日被告醉酒后对原告恐吓和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赵厚平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姻基础牢固,被告有时虽行为规范有过激或不当,但都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且被告自愿改过不良习惯,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如下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于198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11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赵亚楠,现已婚。原告陈述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存款,庭审中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陈述,1、三年前原、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现遗失。2、被告对原告行为疑心太重,常吵架恐吓。3、原、被告于2014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4、婚后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夏天借赵青100**元,女婿王国富7000元)170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质证意见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对原告没有疑心太重,也没有恐吓原告,有时说些过激的话,但对原告没有恐吓和殴打行为。原、被告分居是因为女儿要生孩子需原告照顾而造成,实际是2015年1月16日分居生活。原告陈述的婚后夫妻共同债务17000元,被告不知情,予以否认,对10000元债务认可,且已清偿,现不存在债务关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明、户藉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儿一名赵亚楠,现已婚。原告李淑霞与被告赵厚平结婚多年,原告经营徐寨镇东北门市部,被告打工,在夫妻二人世界的生活中,应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2015年1月16日分居生活,主要是因为被告酒后失态、语言过激,给原告心理上造成某种伤害,但并没有根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冲突,并未真正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互尊互敬、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关系,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原、被告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原告李淑霞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其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且被告不予认可,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李淑霞要求与被告赵厚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淑霞与被告赵厚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孝全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