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超与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超,唐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19号原告龚超,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超与被告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超于2015年4月9日起诉后,未按规定在七天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龚超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