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超与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超,唐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19号原告龚超,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超与被告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超于2015年4月9日起诉后,未按规定在七天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龚超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