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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玉芹与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芹,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芹,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7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玉芹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亚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0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人撤��执行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