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翟军杰与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杰,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360号原告:翟军杰。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维娜,经理。被告:朱令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军杰与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已依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军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