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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孙龙龙与白如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龙,白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孙龙龙,住武川县,农民。被执行人白如刚,住武川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孙龙龙诉白如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连胜审判员郝光明审判员李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