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覃业宏与被告李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业宏,李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60号原告覃业宏,男。被告李泽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业宏与被告李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覃业宏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覃业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业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覃业宏负担。审 判 长 贾建林审 判 员 梅 勇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