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星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星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国际城*期**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韩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星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小区。法定代表人虞铭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乐,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与河北星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广告内容:甲方代理品牌或甲方自身形象宣传;广告位置:京石高速K246+300下行;发布时间:2013年9月10日-2014年9月9日;合同价款:19万元。合同第四条第4.4约定:本合同期内,由于政府规划或其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广告牌不能正常发布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出具政府相关批文,甲方可另行选择广告场地,由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如乙方确实不能提供符合甲方需要的广告牌,本合同终止,双方按照实际发布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广告费19万元,被告也于约定时间在约定位置为原告代理商石家庄市桥东区雲静沉香饰品经营部发布了广告。2013年10月8日,京石高速廊涿枢纽互通至新乐互通段(K66-K237)开始双向禁行,断交封闭施工,断交施工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广告牌所在位置K246+300下行距断交处京石高速K237相隔不足10公里。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双方无异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广告发布费19万元,被告也于约定时间约定位置为原告发布了广告。2013年10月8日,广告发布28天,京石高速廊涿枢纽互通至新乐互通段(K66-K237)断交施工。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第四条4.4项约定,返还剩余天数广告费17.54万元,本院认为,高速公路上广告内容的宣传效果,与车流量的大小紧密相关,原告的广告牌虽不在断交路段之内,但与断交路段南端相隔不足10公里,且断交处是县城,因此车流量势必大量减少,导致原告的广告内容不能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第四条第4项之约定,应属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情形,但考虑到广告牌所在位置不在断交范围,尚可行使车辆,故应当由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天数的广告费17.54万元的60﹪为宜,即由被告返还原告广告费1052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广告费105240元。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余额1904元,由原告负担762元,被告负担1142元。判后,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理由:一、京石高速断交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二、原审判决混淆了发布广告的行为和发布广告的效果两个概念;三、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60%的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诉争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京石高速断交,属于政府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诉争诉争双方签订广告合同,取得广告效果,是广告合同的根本目的。高速公路上广告内容的宣传效果,与车流量的大小紧密相关,被上诉人的广告牌虽不在断交路段之内,但与断交路段南端相隔不足10公里,且断交处是县城,因此车流量势必大量减少,导致广告内容不能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第四条第4项之约定,应属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情形,但考虑到广告牌所在位置不在断交范围,尚可行使车辆,故应当由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天数的广告费17.54万元的60﹪为宜,即由被告返还原告广告费105240元。原审判决以上认定的判决结果,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时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张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