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高亚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高亚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干部。被告高亚莉,女,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高亚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刘志强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代审 判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张选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