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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高亚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高亚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干部。被告高亚莉,女,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高亚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半收取后为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刘志强承担。审 判 长  武科航代审 判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张选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