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汪建松与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松,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汪建松,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党林升。委托代理人魏建国,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党群纪检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汪建松与被告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