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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吕培胜与杨荣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胜,杨荣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236号原告吕培胜。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培胜与被告杨荣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培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吕培胜负担。审 判 长  乔宁宁代理审判员  舒 馨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