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从兴与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军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从兴,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军,马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郭从兴。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淮安市淮阴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二凤马塘组。法定代表人杨朝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成军,曾用名杜成君。被执行人马乃文。申请执行人郭从兴与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军、马乃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从兴钢管29595米、扣件26045只、套管714只,无法返还部分作价赔偿(钢管赔偿价按15元/米计算、扣件赔偿价按4.5元/只计算、套管赔偿价按3.5元/只计算);二、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从兴租金697751.98元(租金计算至2014年7月5日,2014年7月6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租赁费按照钢管日租金0.013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只、套管日租金0.008元/只顺延计算),违约金69775.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7月5日,2014年7月6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违约金按应付租赁费总额的10%计算);三、被执行人杜成军、马乃文对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成君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乃文、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