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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振华与肖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华,肖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华。被执行人肖振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华与被执行人肖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振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振国给付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3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肖振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肖振国账户存款十二个月。被执行人肖振国于2016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款31150元。被执行人肖振国交付法院执行费361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肖振国账户解除冻结。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