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申请执行闫房宝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房宝,韩建臻,闫新东,姜金玲,梁龙龙,张晓敏,范廷贵,杨春华,柴永刚,梁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房宝,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韩建臻,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闫新东,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姜金玲,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梁龙龙,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张晓敏,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范廷贵,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杨春华,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柴永刚,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被执行人梁艳芝,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青龙山村。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房宝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青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房宝等10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青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