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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执字第00193-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贷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路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怀自字第20××号)。二、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担保,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