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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告的下落,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黄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黄民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