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