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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战舰与张海涛、苗伟兴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舰,张海涛,苗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战舰,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石油公司职工,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苗伟兴,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石油公司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舰与被二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5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0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