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上班。自2012年至今两年期间从未抚养孩子,现原、被告分居1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4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在外打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双方应己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予珍惜,夫妻之间难免发生争执,需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婚后双方虽然发生争执,但没有突出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顾念夫妻感情,顾及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成长,被告积极做和好工作,多与原告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审理,调解未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庄延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娜 来源:百度“”